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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于波姚利卫杨子申杨子涛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XX,姚XX,杨XX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6刑初40号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XX,男,汉族,中专文化。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0日由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2016年4月21日由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现在住所地。辩护人徐祝庆,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XX,男,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0日由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2016年4月21日由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现在住所地。被告人杨XX,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0日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2016年4月21日由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现在住所地。被告人杨XX,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0日由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2016年4月21日由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现在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庆同检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XX、姚XX、杨XX、杨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判。2016年3月29日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海艳、苘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XX及其辩护人徐祝庆、被告人姚XX、杨XX、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于XX、姚XX与杨XX、杨XX在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香麻佬狗肉火锅店,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四人均受伤。杨XX所受损伤属轻微伤,于XX、姚XX、杨XX所受损伤均属轻伤二级。被告人于XX、姚XX、杨XX、杨XX明知有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且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XX、姚XX、杨XX、杨XX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均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于XX、姚XX、杨XX、杨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不作辩解。被告人于XX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于XX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民事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相互谅解,于XX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于XX、姚XX与李XX、刘XX在王XX经营的大同区高台子镇香麻佬火锅店一楼吃饭、饮酒。被告人杨XX、杨XX与其朋友也在该饭店二楼吃饭、饮酒。当被告人杨XX下楼结账时看了姚XX一眼,姚XX对杨XX说:“你瞅啥啊”,杨XX说:“你没瞅我咋知道我们瞅你了”,随后,被告人于XX、姚XX与杨XX、杨XX便厮打在一起,四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王XX、李XX、杨XX拨打110电话报警,被告人于XX、姚XX、杨XX、杨XX在打架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均不同程度受伤。杨XX所受损伤属轻微伤,于XX、姚XX、杨XX所受损伤均属轻伤二级。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XX被传唤至公安机关;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杨XX、姚XX、于XX被传唤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于XX、姚XX、杨XX、杨XX当庭供述及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1月13日20时许,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第二中心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大同区高台子镇香麻佬狗肉火锅店内有人打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接警后,在赶赴现场的途中,又接到不同人员关于同一警情的电话报警,到达现场后,打架的双方当事人于XX、姚XX与杨XX、杨XX均在现场等待处理。因四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同意四名被告人就医治疗。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XX被传唤至公安机关,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杨XX、姚XX、于XX被传唤至公安机关。2、鉴定文书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XX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杨XX、姚XX、于XX所受损伤均属轻伤二级。3、协议,证实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XX、杨XX与姚XX、于XX相互打架均受伤一事,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因受伤产生的医药费也互不追究,自行承担各自费用。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于XX、姚XX、杨XX、杨XX主体身份,均无犯罪前科。4、证人王XX2014年11月13日证言,证实王XX是高台子镇香麻佬火锅店老板。2014年11月13日20时许,其火锅店有两桌客人吃饭。楼上的客人下楼买单时,楼下的客人对楼上买单的人说:“你瞅啥啊”,买单的人说:“你没瞅我咋知道我瞅你了”,随后双方打在一起,打架期间双方均使用了啤酒瓶子,之后双方被拉开了。5、证人王XX2014年11月13日证言,证实王XX在高台子镇香麻佬火锅店帮忙。2014年11月13日20时许,火锅店楼上、楼下各有一桌客人。开始楼上的客人内部发生争吵,楼下的人就上去看了一眼,王XX发现双方不认识,便把楼下客人劝下来继续喝酒。不一会儿,楼上客人下楼买单,楼下其中一名客人便对买单的人说:“你瞅啥啊”,买单的人说:“你没瞅我咋知道我们瞅你了”,楼上两人和楼下两人便打在一起,用啤酒瓶子互相打,后双方被拉开。6、证人邵XX2014年11月13日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3日19时许,邵XX与杨XX、杨XX、周XX、邵XX在高台子镇香麻佬火锅店二楼吃饭、饮酒。吃饭时邵XX因与周XX吵了起来,便先走了。杨XX和杨XX下楼买单时,邵XX和周XX在楼上继续喝酒,听到楼下有人打架,邵XX和周XX下楼时,他们已经打完了,但还在互相撕扯,打架的四人均受伤了,之后警察就来了。7、证人周XX2014年11月13日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3日20时许,周XX和杨XX、杨XX、邵XX、邵XX在高台子镇香麻佬狗肉火锅二楼吃饭,吃饭时周XX和邵XX吵起来了,楼下有个男子上来看,之后邵XX先走了。杨XX和杨XX下楼买单时,周XX和邵XX还在楼上,不一会儿,邵XX和周XX说楼下打架了,周XX和邵XX下楼时,他们已经打完了,打架的人都受伤了。8、证人刘XX2014年11月13日证言,证实刘XX与于XX、姚XX等人到高台子镇狗肉店一楼吃饭,吃饭期间楼上的一桌客人内部吵起来了,姚XX上去看了一眼就下来了。之后,楼上的人下楼结账时看姚XX一眼,姚XX就跟对方说瞅他干啥,便向对方扔了一个饮料瓶,对方便要和姚XX打架,于XX就从桌子上拿起一个空啤酒瓶子照穿红羽绒服男子(杨XX)头部打了一下,穿黄衣服的男子(杨XX)在桌上拿起一个空啤酒瓶子照于XX头部连打几下,姚XX也从桌子上拿起酒杯照对方打,之后他们互相打在一起,之后有人报警,警察赶到现场。9、证人李XX2014年11月13日、2016年2月23日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3日20时许,李XX和于XX、姚XX、刘XX在高台子镇香麻佬火锅吃饭,刘XX没有喝酒,李XX、姚XX、于XX每人喝了半斤白酒,又喝的啤酒。之后姚XX和楼上下来的人吵起来,接着就打了起来,李XX和刘XX拉架。李XX拨打电话报警后,打架的双方均没离开现场。10、被告人于XX2014年11月14日、2015年11月16日供述,证实2014年11月13晚19时许,于XX和姚XX、李XX、刘XX在高台子镇香麻佬狗肉火锅店一楼吃饭,于XX和姚XX喝了两杯白酒又喝的啤酒,楼上吃饭的人吵的声音很大,姚XX上去看完之后回来继续喝酒。不一会儿,楼上的人下来到吧台买单,姚XX和楼上的人对视,接着姚XX就和那人打起来,于XX也喝多了,便操起一个啤酒瓶子打了对方的人,打没打到记不住了,有人从后面用啤酒瓶子打于XX,于XX右侧耳朵后出血了,双方打在一起,被拉开后,李XX打电话报警。11、被告人姚XX2014年11月14日、2015年11月16日、2015年12月9日供述,证实2014年11月13日晚19时许,姚XX和李XX、于XX等人在高台子镇香麻佬狗肉火锅店吃饭,期间姚XX和于XX喝了三杯白酒,又喝了两瓶多啤酒。楼上有一桌人在吃饭时吵起来了,姚XX便上楼不让他们吵,他们不听,姚XX便和楼上的人吵了几句便被店老板推下来继续喝酒。杨XX下来买单时,嘴里嘟囔着,姚XX就问:“你瞅啥”,杨XX说:“你没瞅我怎么知道我瞅你”,姚XX便操起酒瓶子扔过去,接着姚XX、于XX就和杨XX、杨XX打了起来,姚XX被人打倒,头部受伤,李XX打电话报警。12、被告人杨XX2014年11月13日、2015年11月16日、2016年2月26日供述,证实2014年11月13日20时许,杨XX与杨XX、周XX、邵XX等人在香麻佬火锅二楼吃饭,杨XX喝了一杯白酒一瓶啤酒。饭后杨XX下楼买单,杨XX也下楼到外面上厕所,回来发现屋内有三个人手里拿啤酒瓶打杨XX,杨XX便从桌上拿起啤酒瓶子打对方,之后双方厮打在一起,被拉开后杨XX打电话报警,于XX、姚XX也听到杨XX报警了,都等待警察来处理。13、被告人杨XX2014年11月13日、2015年11月16日、2015年12月9日供述,证实2014年11月13日20时许,杨XX与杨XX、周XX、邵XX、邵XX人在香麻佬火锅二楼吃饭、饮酒,饭后杨XX下楼到吧台结账时,瞅了楼下吃饭的几个人一眼,在楼下吃饭的姚XX对杨XX说:“你瞅啥”,杨XX说:“瞅你咋地了”,姚XX扔个酒瓶子打杨XX,杨XX一闪没打到,杨XX拿起啤酒瓶子要打姚XX,于XX操起啤酒瓶子打在杨XX头部,把杨XX头打出血了,杨XX从外面回来看到杨XX被打,便和对方动手,几个人撕打在一起。被拉开后,杨XX电话报警,警察到现场后,让杨XX等参与打架的人到医院进行包扎,并在医院对杨XX取了笔录。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于XX、姚XX、杨XX、杨XX的犯罪成立。被告人于XX、姚XX、杨XX、杨XX在公共场所滋事,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四被告人中三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于XX、姚XX系共同犯罪,杨XX、杨XX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于XX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于XX、姚XX、杨XX、杨XX明知他人已报警而在现场待公安机关处理,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被告人于XX、姚XX与被告人杨XX、杨XX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互相谅解,故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姚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杨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杨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孙 浩审 判 员  姜红伟人民陪审员  林伟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