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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民终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终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住江苏省南通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住兰西县。上诉人张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姜再民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