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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尹炳文与徐月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64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炳文与被执行人徐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月凤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其配偶名下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环球10幢4号的店面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4月13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270056元。另本院依法查封了徐月凤与其配偶名下的坐落于青田县温溪镇江岱小区2幢2-401室、坐落于青田县温溪镇处州街3弄8号的房产,目前正在等待处置中。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6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游蓓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