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91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秦皇岛诚厚皮草制品有限公司与平湖市敬川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诚厚皮草制品有限公司,平湖市敬川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551号原告秦皇岛诚厚皮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钱塘江道6号。法定代表人朱风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晓雷,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3200210538399。委托代理人张琳,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3201511922841。被告平湖市敬川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独山港镇工业园区聚福路6号内一层。法定代表人王治川。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诚厚皮草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市敬川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诚厚皮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诚厚皮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秦皇岛诚厚皮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润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