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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东海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东海,许阿林,许德君,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4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东海,男,1966年6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荣杰,北京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阿林,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许德君,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号百合大厦D2001。法定代表人:孙威,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陈东海因与被申请人许阿林、许德君、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创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6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东海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故发生地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主要证据,经申请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本案许阿林受伤地点是否在朝阳区中纺里小区39号楼1705室,是本案争议焦点。陈东海多次要求一、二审法官现场勘查和调取证据,法院未予调取收集。原判决认定本案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关于许阿林是否在实创公司负责装修的朝阳区中纺里小区39号楼1705室现场受伤,许阿林提供了证人证言、施工上岗证、保险理赔给付申请书等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许阿林在涉案工地工作受伤的事实。陈东海虽予以否认,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反驳,一、二审法院采信许阿林受伤地点的陈述,并无不当。根据本案装修现场的实际情况,许阿林受伤时从事的是拆除工程,且装修工程早已施工完毕,本案已无勘查现场或者调取证据的必要,故陈东海要求现场勘查和调取现场证据,依据不足。许阿林在事故发生后一直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其就本案提起的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陈东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东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