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凤荣申请执行四川四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春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899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荣,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四川四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周春林,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春林,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李凤荣与四川四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春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