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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太和县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凤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凤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68号原告:太和县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农发行楼下),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凤侠,女,1972年9月2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兴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凤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栾夫兴审判员  樊 彬审判员  张从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