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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9民初104号原告韩某。被告王某甲。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王某甲在北新屯乡民政所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一直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因赌博欠了不少外债,其中欠我亲戚的就有3万元。2011年初,王某甲就离家出走,和我分居至今,全无音讯,孩子一直由我抚养。2013年11月我曾起诉被告离婚,万全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仍然杳无音讯。综上,由于被告的一方过错,造成了我极大的伤害和痛苦,我与被告现在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根本无法共同生活,我也无法再忍受这样残酷的现状。故我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王某乙由我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一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乙。2012年10月,被告在办理其奶奶丧事后称外出打工务家,后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2013年11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12月21日晚,被告由其母亲陪同回到原告住处,当夜被告再次外出一直未归。2014年3月5日,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无音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结婚证、万全县北新屯乡西永丰堡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身份证,本院(2013)万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对被告母亲范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欠其亲友4万元,还欠其他人一些外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认定。庭审中,原告主张抚养孩子王某乙,并自愿承担抚养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在被告原住所地及本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在公告期限内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并生育一子,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因被告离家出走多年无音信,不履行夫妻义务,表明被告已无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愿望。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并明示不再等待被告回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因孩子王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直接抚养孩子并承担抚养费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某甲离婚;二、孩子王某乙由原告韩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韩某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芝恒审 判 员  常鸿明代理审判员  王思雯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坤丽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