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执协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陈小林、鲁乙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林,鲁乙铄,陈丽萍,陆世军,桂林市金铄投资有限公司,桂林市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恭城议嵘茗香茶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协2号申请执行人:陈小林,男,1960年4月4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鲁乙铄,男,19659年9月8日出生,住恭城县。被执行人:陈丽萍,女,19663年6月16日出生,住恭城县。被执行人:陆世军,男,1972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桂林市金铄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乙铄。被执行人:桂林市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炎岗。被执行人:恭城议嵘茗香茶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小林与被执行人鲁乙铄、陈丽萍、陆世军、桂林市金铄投资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其财产被多个法院查封,为了便于案件统一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5)象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一案移送恭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象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恭城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增儒审判员 曾宪戊审判员 谭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