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常清冬与重庆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清冬,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1297号原告常清冬,男,生于1975年11月15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市。委托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鲤塘坝楼房湾综合写字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11678248W。法定代表人王朝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常清冬诉被告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谭伟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清冬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清冬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清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常清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