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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青岛铭鼎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铭鼎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天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460号原告青岛铭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03号804户。法定代表人刘进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成,男,汉族,该公司副总,1957年10月24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山东天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费城镇建设西路291号。法定代表人姚炳玉,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启孝,男,汉族,该公司职工,1959年9月23日生,住。被告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红旗路209号。法定代表人张贵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孝池,鲁南制药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丽静,鲁南制药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铭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青岛铭鼎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铭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青岛铭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 丽人民陪审员  杨庆芳人民陪审员  汲长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