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执字第1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满祥与被执行人王海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满祥,王海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字第190号之三申请人张满祥,男,汉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住涞水县明义乡南北庄村幸福胡同**号。被执行人王海深,男,汉族,1947年10月10日出生,住涞水县明义乡南北庄村。申请人张满祥与被执行人王海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2015)涞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海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涞水县支行账号为601361002200249274的存款366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