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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宁波名力弹簧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方圆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名力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魏晓玉,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方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罗焕达,该××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877号宁波名力弹簧有限公司诉宁波市方圆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宁波名力弹簧有限公司958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097.5元、执行费1337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届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0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