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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宗林与柏成刚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宗林,柏成刚,宣城青林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052号申请执行人:黄宗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柏成刚,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宣城青林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柏成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宗林与被执行人柏成刚、宣城青林牧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0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柏成刚、宣城青林牧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宗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股权转让款4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并承担执行费7228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柏成刚、宣城青林牧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2068号民事判决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