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4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郭四喜与罗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四喜,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432号申请执行人郭四喜,男,1963年5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林,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郭四喜申请执行罗林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卢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段宇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卫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