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胜与深圳市建凯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深圳市建凯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1109号原告张胜,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岳池县九龙。被告深圳市建凯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悦路浪口社区九区128栋一楼。法定代表人王地军。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受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烘代理审判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陈 炯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国良(兼)书 记 员 邓 燕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