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魏彩霞申请执行魏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彩霞,魏文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彩霞,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魏文元,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魏彩霞与被执行人魏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089号民事裁定书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魏文元所有的两套住房,商业楼1-4层,及其所有的地块。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魏文元所有的两套住房,商业楼1-4层,及其所有的地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