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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司徒若山与中国农业银行江门市分行,开平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广州市金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徒若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开平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广州市金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司徒若山,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7231。委托代理人:黄素琴,女,汉族,××年××月××日生,广东省开平市。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冯旭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伟雄、邓少红。被告:开平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法定代表人:邝怀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亮安,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金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卢绍楠,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司徒若山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江门分行”)、开平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平城总公司”)、广州市金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金平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司徒若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金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司徒若山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金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徒若山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金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萍辉审 判 员  蔡镇海代理审判员  应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美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