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贺杨诉王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杨,王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565号原告贺杨,身份证号230605198311101815,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红岗区杏南一街4-34-2-101室。被告王大勇,身份证号230605197503200215,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设计院职工,住大庆市红岗区中心村7-3-3-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杨诉被告王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韩 洋人民陪审员 闫 巍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辛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