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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民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志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民终13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志明,务农。上诉人张志明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6)赣0681民初字173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不是土地使用权纠纷而是恢复原状纠纷。上诉人是向法院请求原审被告将毁坏的上诉人挡土墙恢复原状或者赔偿人民币一万元。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志明向原审法院起诉张年有要求其将毁坏的挡土墙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上诉人的起诉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6)赣0681民初字17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秋荣审 判 员  彭先庆代理审判员  周芳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