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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玉垒与王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垒,王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180号原告张玉垒。被告王伟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垒与被告王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垒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