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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385号原告高某甲,农民。被告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高某乙不同意离婚,原告高某甲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