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385号原告高某甲,农民。被告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高某乙不同意离婚,原告高某甲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