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第3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第3790号原告孟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被告家急需用钱在原告处借款34000元,用于家庭生活,口头约定用几天就还给原告,所以未出具欠据,后因被告一直未偿还欠款,被告于2015年9月1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两枚,载明共借款二次本金34000元,其中19000元借款约定于2015年9月10日前还清此款,到期后被告均未给付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未举证,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被告家急需用钱在原告处借款34000元,一直未还,被告于2015年9月1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两枚,载明共借款34000元,其中19000元借款约定于2015年9月10日前还清此款,到期后被告未给付借款。原告不要求给付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欠据两枚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照欠据上的约定还清借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立即给付原告孟某某借款3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巨龙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人民陪审员 高庆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之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