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行审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金强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07行审114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襄州区工商局)。法定代表人韩冰峰,局长。被执行人金强。申请执行人襄州区工商局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襄州工商处字(2015)68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晓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韩庆东、人民陪审员熊华荣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慧勇、被执行人金强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襄州区工商局作出襄州工商处字(2015)6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金强在租用襄州区华中光彩大市场西简88-89号门面房从事五金配件批发零售期间,于2014年在未与供货方签定购销合同,供货方未提供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进货发票等资料的情况下,从供货方购进标注为龙湾沙城欧美佳锁厂生产的9001-B01“欧美佳”轴承锁(以下简称“欧美佳”轴承锁)480把,购进价15.5元/把,销售价17元/把。截止2015年5月15日被执行人现场检查时,该批商品全部售完。经抽检,该批商品质量不合格。被执行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8160元,违法所得720元,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所指向的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处以:1.责令停止销售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的“欧美佳”轴承锁;2.处以11280元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72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义务催告书,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进货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的“欧美佳”轴承锁480把。2015年3月31日,在产品质量检测抽样检验时,有4把被作为样品送往检测,未经销售。被执行人实际销售不合格产品永嘉骑士门锁476把。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违法所得720元,是以被执行人销售480把“欧美佳”轴承锁为依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销售480把“欧美佳”轴承锁为依据认定被执行人的违法所得为720元,与事实不符。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没收被执行人违法所得720元行政处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该案应依法不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吴晓芳审 判 员 韩庆东人民陪审员 熊华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