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晓娟与徐军、侍宇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娟,徐军,侍宇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2258号原告王晓娟。委托代理人徐继明,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碱厂律师事务部律师。被告徐军。委托代理人程海兵、颜廷强,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侍宇港。原告王晓娟诉被告徐军、侍宇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继明、被告徐军的委托代理人颜廷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侍宇港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娟诉称,王晓娟和徐军曾经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2月6日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王晓娟婚前购买的且登记于王晓娟名下的苏G×××××号现代轿车仍归王晓娟所有,双方离婚后,徐军拒不返还轿车,并且将轿车借给侍宇港使用。王晓娟多次要求侍宇港返还轿车,侍宇港同样给予拒绝。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苏G×××××号轿车;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徐军辩称,涉案轿车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当判令归还其所有人。被告侍宇港辩称,原告欠我钱,把欠我的钱还给我,我就把车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晓娟和被告徐军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12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2月6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达成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车牌号为苏G×××××号现代轿车归原告王晓娟所有。2013年11月,原告王晓娟购买了一辆苏G×××××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并登记在原告王晓娟名下。目前,该车辆被被告侍宇港占有,侍宇港以原告王晓娟欠其钱为由拒不返还,但其对此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诉讼中,原告王晓娟和被告徐军一致认可涉案车辆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双方离婚前不久,被告徐军在未经原告王晓娟同意的情况下将涉案车辆借给被告侍宇港使用,后侍宇港拒绝返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车辆信息登记表、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涉案车辆系原告王晓娟婚前所购买,登记在王晓娟名下,且原告王晓娟和被告徐军一致认可涉案车辆系王晓娟婚前个人财产,故涉案车辆应为王晓娟婚前个人财产,归王晓娟一人所有。目前,被告侍宇港以原告欠其钱为由占有涉案车辆并拒绝返还,但其对此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其占有涉案车辆系无权占有,作为涉案车辆所有权人的原告王晓娟有权要求被告侍宇港予以返还,故对于原告王晓娟要求被告侍宇港返还涉案车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军认可在未经原告王晓娟同意的情况下,将涉案车辆擅自借给被告侍宇港使用,故被告徐军亦应负将涉案车辆返还给原告王晓娟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侍宇港和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苏G×××××号北京现代牌轿车返还给原告王晓娟。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侍宇港和徐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代理审判员 杨 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新夏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