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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萍萍与刘道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萍萍,刘道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刘萍萍,女,汉族。被执行人:刘道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萍萍与被执行人刘道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梁国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远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