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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薛兴友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兴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3000号罪犯薛兴友,男,汉族,小学文化,1981年7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吴江刑初字第1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兴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0年7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赃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月12日、2013年1月25日、2014年4月8日作出(2010)、(2012)、(2014)宁刑执字第12059号、第12842号、第15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薛兴友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薛兴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薛兴友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财产刑未履行,赃物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兴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财产刑未履行,赃物未退出,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兴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六日(刑期至2016年5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