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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02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蓝能兵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能兵,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028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蓝能兵。委托代理人:李洲,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780号1幢6-1至10-8。负责人:韩敏,总经理。上诉人蓝能兵与被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蓝能兵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蓝能兵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蓝能兵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蓝能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玉妹审 判 员  章若微代理审判员  吴贵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母雪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