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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华华与王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华,王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陈华华。被告王亚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华诉被告王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华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华华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华华撤回起诉。审判长  高俊营审判员  殷莉娜审判员  黄伟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