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华华与王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华,王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陈华华。被告王亚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华诉被告王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华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华华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华华撤回起诉。审判长 高俊营审判员 殷莉娜审判员 黄伟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