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执协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熊航、鲁乙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航,鲁乙铄,陈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协1号申请执行人:熊航,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鲁乙铄,男,19659年9月8日出生,住恭城县。被执行人:陈丽萍,女,19663年6月16日出生,住恭城县。申请执行人熊航与被执行人鲁乙铄、陈丽萍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永福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其财产被多个法院查封,为了便于案件统一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永福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5)永执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一案移送恭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永福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恭城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增儒审判员  曾宪戊审判员  谭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