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惠州市华荣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创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华荣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兴创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文书内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保1382号原告惠州市华荣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南坑村朗背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方克辉。被告深圳市兴创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尾社区莲塘工业区73栋二楼B区。法定代表人汪赛。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案号为(2016)粤0306民初8313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为此提供了担保,请求本院查封被告价值76576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价值76576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 英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嘉 欣书记员 王东东(兼)(送达被告或被申请人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保全结果通知书(2016)粤0306民初8313号之1深圳市兴创亿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原告惠州市华荣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0306民初8313号之1民事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院已依法冻结了你方在中国工商银行合水口支行账户内40×××55银行存款限额76576元。特此通知。联系人(跟案法官助理):王东东联系电话:29941827(院印)二0一六年月日(送达被告或被申请人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保全结果通知书(2016)粤0306民初8313号之1深圳市兴创亿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原告惠州市华荣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0306民初8313号之1民事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院已依法冻结了你方在中国工商银行合水口支行账户内40×××55银行存款限额76576元。特此通知。联系人(跟案法官助理):王东东联系电话:29941827(院印)二0一六年月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查封期限通知书(2016)粤0306民初8313号之1惠州市华荣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根据你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0306民初8313号之1民事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告深圳市兴创亿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合水口支行账户内40×××55银行存款限额76576元。保全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本案有查封机器设备的,查封期限为查封清单制作之日起两年)二、你们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后,如案件未审结、已审结未生效、上诉期间、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或者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直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特别提醒:若案件上诉移送到上一级人民法院时,如要继续采取续封措施,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三、你们提起诉讼、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或就有关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时,应将本保全结果通知书一并提交法院。特此通知。联系人:王东东联系电话:29941827(院印)二0一六年月日附法条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再审人民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查封期限通知书(2016)粤0306民初8313号之1惠州市华荣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根据你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0306民初8313号之1民事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告深圳市兴创亿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合水口支行账户内40×××55银行存款限额76576元。保全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本案有查封机器设备的,查封期限为查封清单制作之日起两年)二、你们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后,如案件未审结、已审结未生效、上诉期间、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或者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直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特别提醒:若案件上诉移送到上一级人民法院时,如要继续采取续封措施,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三、你们提起诉讼、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或就有关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时,应将本保全结果通知书一并提交法院。特此通知。联系人:王东东联系电话:29941827(院印)二0一六年月日附法条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再审人民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保全案件移送表(法庭查控网专用)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移送
 部门
 
 
 公明法庭
 
 
 承办
 法官
 
 
 洪英利
 
 
 助理
 
 
 王东东
 
 
 案号
 
 
 (2016)粤0306民初8313号之1
 
 
 
 
 申
 请
 人
 
 
 名 称
 (姓名)
 
 
 惠州市华荣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
 
 
 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陈屋第一工业区兴三路9号之二
 
 
 
 
 委 托
 代理人
 
 
 联系方式
 
 
 委 托
 代理人
 
 
 联系方式
 
 
 被
 申
 请
 人
 
 
 名 称
 (姓名)
 
 
 深圳市兴创亿科技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区T1栋第五层A区
 
 
 
 
 法 定
 代表人
 
 
 赵海军
 
 
 联系方式
 
 
 委 托
 代理人
 
 
 联系方式
 
 
 保全
 标的
 
 
 76576元
 
 
 申请
 日期
 
 
 2015年 6月23日
 
 
 
 
 保全
 事项
 
 
 查封被告深圳市兴创亿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合水口支行账户内4000093039100184255的银行存款限额76576元。
 领导
 审批
 
 
 备注
 
 
 注:1、此表审批件需附卷归档;2、保全事项需逐项详细列明;3、续封需注明到期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存根)(2016)粤0306民初8313号之1中国工商银行合水口支行:原告惠州市华荣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兴创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8313号之1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请将深圳市兴创亿科技有限公司在你行40×××55帐户的银行存款76576元冻结,冻结期限为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承办人:批准人:二0一六年月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交银行)(2016)粤0306民初8313号之1中国工商银行合水口支行:原告惠州市华荣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兴创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8313号之1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请将深圳市兴创亿科技有限公司在你行40×××55帐户的银行存款76576元冻结,冻结期限为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二0一六年月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银行回执)(2016)粤0306民初8313号之1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你院(2016)粤0306民初8313号之1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收悉。关于深圳市兴创亿科技有限公司在我行40×××55帐户存款元已冻结。未冻结元,原因。二0一六年月日(银行盖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