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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兆富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兆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618号原告秦兆富,男,200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兆富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兆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兆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兆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秦兆富负担。审判员  闫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