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刑二终字第1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二终字第159号之二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中共党员,原任山东省单县中心医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兼儿科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同年8月5日被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13日被曹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作出(2015)曹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所退赃款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以其于春节期间收取礼金,未给单位或者国家造成损害,数额小,情节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于2015年12月8日中止审理,2016年4月22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昌安审判员 于 博审判员 王力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