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1319号原告:黄某,女,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立峰,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王某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为不可上诉、不可复议裁定。审 判 长 王文忠审 判 员 刘亚飞人民陪审员 邱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长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