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杨永兰与青岛泛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兰,青岛泛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官新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457号原告杨永兰,女,195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青岛泛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青岛路477号9(青岛千霖西关汽车城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107、2201至2205、2210、2211、2212室。被告官新法,男,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受理原告杨永兰与被告青岛泛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官新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青岛泛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号福田牌中型货车(保全价值为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青岛泛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号福田牌中型货车(保全价值为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