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贺建超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346号罪犯贺建超,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高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建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二○一三年一月十三日和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建超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在实施部分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建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审 判 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