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靖江中电电气有限公司与扬州奇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中电电气有限公司,扬州奇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161号原告靖江中电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文琦。被告扬州奇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中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奇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中电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