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景长 (3)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5执873号申请执行人马清芳。被执行人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马清芳与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北民初字第711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被执行人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自动履行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景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