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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景长 (3)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5执873号申请执行人马清芳。被执行人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马清芳与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北民初字第711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被执行人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自动履行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景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