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罗海桂追缴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海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0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罗海桂,男,1983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新罗区,现在漳州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追缴被执行人罗海桂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武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岩刑终字第309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追缴被执行人罗海桂罚金人民币25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信息,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罗海桂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现仍在监狱服刑,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执字第3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