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3民初821号原告程某某,女。被告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免交)。审判员 邓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