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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3民初821号原告程某某,女。被告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免交)。审判员 邓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