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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3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3397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栖林路128号318室。法定代表人:陈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玲玲,系原告法务经理。被告:丁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丁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市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孟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