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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民终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黄姣元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拓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株洲市神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中华、株洲绿惠绿色肥料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攸县恒毅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姣元,株洲市拓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神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中华,株洲绿惠绿色肥料有限公司,攸县恒毅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终6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姣元,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株洲市拓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1555号惠天然山水国际14栋32/1304号。法定代表人龙凯,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株洲市神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平东路218号长江中央商务厦A座728号。法定代表人龙湛,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谭中华,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原审被告株洲绿惠绿色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欧福康,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攸县恒毅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雪花社区西街同仁68号。法定代表人文志荣,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黄姣元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拓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株洲市神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中华、株洲绿惠绿色肥料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攸县恒毅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上诉人黄姣元与各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黄姣元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姣元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姣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3100元,减半收取26550元,由上诉人黄姣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诚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瑞婷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