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728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娜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728民初444号原告娜某某,女,拉祜族。被告董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娜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娜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娜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