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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728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娜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728民初444号原告娜某某,女,拉祜族。被告董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娜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娜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娜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