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曹东让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558号罪犯曹东让。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作出(2011)蠡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东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东让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9日至2016年2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考核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东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