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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樊金堂与俞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金堂,俞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378号原告樊金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祝县某镇。委托代理人席建军,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磊,男,基本情况不详。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原告樊金堂诉被告俞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樊金堂于2016年4月29日以被告俞磊父亲俞洪元愿意偿还借款,并与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俞洪元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洪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金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