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樊金堂与俞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金堂,俞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378号原告樊金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祝县某镇。委托代理人席建军,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磊,男,基本情况不详。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原告樊金堂诉被告俞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樊金堂于2016年4月29日以被告俞磊父亲俞洪元愿意偿还借款,并与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俞洪元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洪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金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