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郭计周与王宗民、王书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计周,王宗民,王书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04号原告郭计周,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宗民,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书发,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计周与被告王宗民、王书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计周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志兴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艳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