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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郭计周与王宗民、王书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计周,王宗民,王书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04号原告郭计周,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宗民,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书发,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计周与被告王宗民、王书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计周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志兴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艳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