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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源平与刘承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2277号原告陈源平,男,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罗禄兵,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承禹,男,195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赵世驹,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源平与被告刘承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源平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承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源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承禹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10元,本院实际收取310元,由原告陈源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