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孟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孟某,张某,孔某甲,崔某,孔某乙,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34号原告:朱某。被告:孟某。被告:张某。被告:孔某甲。被告:崔某。被告:孔某乙。被告: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孟某、张某、孔某甲、崔某、孔某乙、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立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