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02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沈丘天华城庄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战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天华城庄置业有限公司,李战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2454号原告沈丘天华城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博文,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峰。被告李战东,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天华城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战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丘天华城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丘天华城庄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丘天华城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沈丘天华城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乔舟审 判 员 王洪安人民陪审员 李文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夏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