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19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江卫军、余爱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江卫军,余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983-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16号,组织机构代码:842922896。法定代表人韩立光。被执行人江卫军,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余爱文,女,1992年4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1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江卫军名下位于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千岛湖玫瑰园55幢13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利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